从物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9-01 08:40; 浏览量:
一、毒品实物是否被查获或是否已灭失
从实证视角分析,因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方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绝非少数。以下类型贩卖毒品罪案件应属于物证不足,无法定案的情形:
其一,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侦查人员也未收集到用于夹藏涉案毒品实物的机器、箱包、购物袋等物证,更没有查获现金毒资等其他物证,无法排除涉案毒品交易行为根本就不存在的合理怀疑。
其二,侦查人员未扣押到毒品实物,也未扣押到毒资,更没有收集到分包毒品工具等物证,进而导致案件物证不足,无法定案。
其三,因侦查人员未查获毒品实物,或毒品实物已灭失,进而无法确定被追诉人交易的物质是否为毒品,更无法确定毒品可疑物的数量、体积、纯度等核心事实,使得贩卖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无法定案。
其四,侦查人员未查获毒品、毒资等物证,且购买毒品可疑物的下家未归案,提供毒品可疑物的被追诉人供述也不稳定,导致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案件无法定案。
其五,侦查人员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确认为非毒品物质,导致案件物证不足,证据锁链不完整,无法排除被追人主观上不知情或被诈骗的合理怀疑,最后被追诉人获不诉结案。如:陈某某到案发现场接收毒品可疑物时被抓,但涉案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确认为非毒品,陈某某也没有接触到涉案毒品可疑物本身,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涉案物质是否是毒品系知情的,更无法排除其被提供涉案毒品可疑物上家诈骗的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物证不足是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的常见辩点,诸多案件被追诉人因案件物证不足最后获无罪释放。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在毒品实物未被查获或已灭失的情形下,被追诉人被定罪的案例也不少。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仍有待业界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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