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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8-14 09:25; 浏览量:
以下是判定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几个主要条件: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如果是用于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的金额在两万元到三万元以上,如果是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话;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金额在十万元到三万元以上,如果已经超过了三个月都没有归还。
各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者自己使用,也包括将公款交给他人使用。
如果多次挪用公款而没有归还,那么挪用公款的总金额将会被累计计算;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每次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公款来偿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那么挪用公款的金额就会按照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来认定。
对于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如果使用人和挪用人有共同的图谋,或者是指使、或者是参与策划了获取挪用款项的过程,那么对使用人就要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共财产挪为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巨大,用于商业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重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的违法行为。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辩护策略,以下作简要概述:首先,需要严格审查行为人为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
要着重准确把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对此,我国立法机构以及最高审判机关均已给出了权威解读;第三,应特别关注本罪与贪污罪之间的界限,在实际案例中,通常依据是否进行财务结算作为判断标准,若存在财务结算,则按贪污罪论处,反之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