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构成无偿代购毒品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14 10:02; 浏览量:
司法实践中,无偿“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吸毒者明知某地某人有毒品,而让他人到指定地点代购毒品,代购人仅起跑腿作用;另一种情况是,吸毒者不知购毒渠道,但知道代购人有毒品来源,请代购人代购毒品。第一种情况是典型的无偿代购行为,购毒者本身知道购毒渠道,仅仅某些原因,委托他人代购毒品,代购人是按托购人的意思办事,没有主动性。第二种情况,虽然看似一种无偿代购的行为,但此时由于托购人不知道购毒渠道,代购人客观上是主动、积极地帮助购毒者寻找毒源,也帮助贩毒者顺利找到了买家,其行为主观上带有“居间”的故意,客观上扩大了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实质上并非“代购”,而是一种“居间”行为。
针对第一种典型的代购行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虽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笔者认为,此项规定的为他人“代购”的行为仅指代购人单纯的无偿帮其购买的行为,此时的代购人就相当于托购人的“工具”,因此,此时托购人不应该归为积极寻找到毒源并帮其购买的“居间”行为。
针对第二种表面是代购,实质是居间的行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就本案中,托购人王某自身无法买到毒品,张某通过自己的渠道帮其联系实家并代其完成交易,客观上既帮助了托购人购买到了毒品,又帮助了卖方贩卖了毒品,是一种实质上的“居间”行为,故张某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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