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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22-01-17 07:52; 浏览量:
鉴于当前立法关于毒品定义范围存在动态调整、相关目录需要进一步释明、规范体系架构仍显散乱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能否认定涉案物质为毒品、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等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思考提炼毒品定义的要素,以准确把握毒品定义,为毒品司法认定提供指引。
(一)毒品定义要素
通说认为,我国毒品定义的三大要素是成瘾性、违法性和危害性[1],或者是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危害性、非法性[2],意义基本一致,其中危害性主要指社会危害性。我国台湾地区在“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 2 条关于毒品的抽象定义中,直接将“成瘾性、滥用性、社会危害性”三大定义要素落实在实定法的规范文本中,当发现有新兴滥用物质时,由法务部毒品审议委员会依照上述三大要素决定非医疗用途的药物是否列为毒品。[3]
讨论毒品定义的要素,需要从毒品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把握。其一,毒品的自然属性,是指毒品本身具有的物理、化学性状及对人体所能产生的作用。毒品的物理、化学特性是进行毒品鉴定和鉴别的依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实际上也就是毒品对人体身心健康的损害,也是国家对毒品加以严厉禁止的原因之所在。[4]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对人体的毒害性,以及使人体对其产生依赖性,即致瘾癖性。其二,毒品的法律属性,是指此为法律意义上的定义。联合国早在 1978 年的《控制麻醉品滥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中就曾指出,毒品的定义“不是以医学或者科学的定义加以划定的,而是从法律的意义上确认为,列入了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法律确定的名单的某种药物。”[5]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具有指引和评价的作用。在法律中,毒品是予以负面评价、明示禁止的词语。毒品的法律属性具体表现为受管制性和非法使用性。
综合毒品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毒品定义的要素包含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非法使用性, 而滥用和社会危害是毒品容易产生的社会后果,非毒品根本属性,不是物质被列为毒品的根本原因,故不列为定义要素。
1. 毒害性
毒害性是指毒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引起人体各种急、慢性中毒,使人体机能和精神状态失调、脏器和免疫功能受损、出现幻觉和思维障碍导致影响意志行为等,严重时可以致人死亡。比如,吗啡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海洛因用量过度会引起昏迷、体温降低、心跳缓慢, 并导致呼吸困难而死亡。可卡因具有强烈麻醉作用, 大剂量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甲基苯丙胺具有非常强烈的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使用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6]麦角酰二乙胺,又名麦角二乙酰胺,简称 LSD,是一种具有强烈致幻作用的精神药物,细微的剂量就能造成使用者数小时的感官、感觉、记忆和自我意识的强烈变化,甚至由于产生恐惧的幻觉而精神错乱,从而产生伤害行为,当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是危害巨大的精神药品予以严格查禁。而新精神活性物质毒性可以与最强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相比,由于在合成中会添加一些物质,所以他们的毒性可能更大。[7]毒品本身的毒害性是在一般状态下使用而产生的,指其物质结构和属性能够改变人体组织机能的正常状态,不同于以大量使用为特征的滥用。[8]毒品的毒害性,根据不同品种毒品的特性,都有可能对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以及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基础带来不利影响。
2. 致瘾癖性
“瘾”是指一种特别深的嗜好,“癖”是指对事物偏爱形成习惯,“瘾癖”从字义上解释是形容一种依赖性。毒品的致瘾癖性,也称药物依赖性,是指毒品具有成瘾性,更确切地表述是具有成瘾潜力,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对毒品产生药物依赖。致瘾癖性是毒品最重要的自然属性。成瘾的概念来自于药物依赖,在药理学上,药物依赖性也称为药物成瘾。世界卫生组织1967 年对药物依赖性的含义作了如下描述:药物依赖性是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地要连续或定期用该药的行为和其它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