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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7 07:52; 浏览量: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重申了刑法中毒品的定义, 并指出“ 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此外,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中指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据此可见,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法规授权制定、调整、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是认定毒品种类和范围的依据。根据当前各目录最新版本,《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包括121种麻醉药品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异构体、酯及醚(除非另有规定);《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包括149种精神药品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异构体(除非另有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包括列明的116种品种及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旋光异构体及其盐类,此外,通过 5 次公告共增加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其他 58 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二)现行立法模式下毒品认定需注意的问题
在目前的立法模式下,在适用法律认定毒品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虽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首部专门禁毒法律《禁毒法》,但关于毒品认定的具体种类范围仍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需要系统把握几部法律法规才能了解毒品界定的全貌,而关于毒品界定的规范文本之间、上下位概念之间未形成严密的架构体系,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比如,《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是根据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的行政部门规章,却规定了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分为药用类和非药用类,有下位法制定上位概念之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为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为“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前者是从形式层面定义,后者从实质层面定义,仍显得不够规范统一,难以形成体系。此外,在禁毒执法实践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也被称为 “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称谓较于目前法规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更能对接国际上常用概念,也反映禁毒工作形势。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全面开展,禁毒立法面临着新需求新挑战,毒品界定的法律体系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第二,毒品的品种和范围需要结合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规定确定。目前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分为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并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主要有上述的三个药品目录规定了受管制的药品范围,随着新药品的出现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变化,目录会不断更新, 比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实际上世界各国通常也都是采用不定期公布被管制药物清单的方法来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的。这也说明毒品的品种和范围是动态调整的,在认定涉案物质时需要根据实际管制情况予以认定。
第三,目录列举也仍存在着需要解释或专业鉴定的模糊地带。由于物质结构形态多样性,目录除了列举之外,在“注”中指出了目录包括列举品种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异构体等,可见目录仍有需要解释和如何适用的问题。目录使得出现类似列举品种物质时有法可依,有利于应对受管制物质的形态多样性和可能出现“策划药”的情况,但同时当出现与目录列举品种名称近似的物质时,如何判定属于受管制物质,一方面需要对“盐和单方制剂”“异构体”等进一步加以释明,也需要权威的专业机构作出鉴定。
第四,刑法规定毒品定义的条文中没有提及受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情形。《禁毒法》在第 2 条第 2 款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做出归纳,指出“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从而有助于判断涉案物质是否界定为毒品。《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从禁止和合法两个面向对管制物质的生产、使用等做出规定,指出了合法使用管制物质的情况。比如第 4 条规定“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刑法关于毒品的规定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重要意义,从立法条文看,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引用刑法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时,也应注意到受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在合法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