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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毒品立法模式及适用特点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7 07:51; 浏览量:

(一)毒品的法律渊源

 

从我国毒品定义的法律渊源来看,对毒品的界定是由法律定义涵摄,加上法规、规章发布药品目录列举,由此构成认定毒品种类和范围的规范体系。

 

1. 法律中“毒品”的定义

 

我国刑法、《禁毒法》将毒品定义为“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论是从规范文件效力层级上,还是从毒品认定的逻辑思维上,该定义统领法律法规对毒品的界定。但该定义仍然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国家规定管制”隐含了毒品定义背后立法授权的具体规定,“形成瘾癖”虽表现了毒品特性但也不容易从字义上判断含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个具体的限定,但同时也是一个宽泛的、有待明确的、甚至处于变化中的范围。何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关系到毒品定义的内涵外延,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法规、规章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禁毒法》第2条关于毒品定义的条文,在该条第1款采用了与刑法相同的毒品定义表述,在该条第 2 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 行政法规、规章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和目录列举

 

毒品定义中“国家管制的”体现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管制,主要是由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部门行政规章《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及相关目录文件,对上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明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概念,但指出是“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同时作出一项重要的授权,即通过行政立法以目录的形式明确管制药品种类和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规授权制定《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并根据情况调整和公布。

 

为有效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NPS,也被称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管制,根据《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公安部等部门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该规定第 3 条指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 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首次在法规中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分为药用类和非药用类。“本办法附表”指的是规定末尾的《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该规定第2 条提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 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 质。”该规定实施后,通过增加公告的方式,将新出现 的需要管制的物质列入目录,目前已增加5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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