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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0 15:53; 浏览量:
1.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单次看王某的行贿行为,都没有达到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但是王某送钱的累计数额3万元却达到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该按照单次送钱数额定性还是累计数额定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本案中,王某送钱的累计数额3万元达到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所以,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