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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0 15:52; 浏览量: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意的事实或材料。
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将取证重点放在行为人是否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忽视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以致当收受财物的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认定其受贿会比较困难。因为行为人可能会辩称自己无“权钱交易”的行为,也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调查人员应当调取关于行为人具体职权的证据,或者行为人参加某一与具体公共事务相关的会议的记录,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如果认定为受贿,一般应有行为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待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证据。对此类案件,调查疏漏通常表现为,对“是否存在事后收送财物的约定”、“行为人是否知晓事后收受的小额礼品中包藏大额财物”等重视不够。所以,当行为人以“不知收受的香烟、茶叶中有贵重物品”辩解时,案件调查往往会陷入僵局。对此,应收集贿赂双方约定事后行受贿的证据、行贿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关于行贿经过的详细介绍,以及行为人知晓小额礼品中含有贵重物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