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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0 15:54; 浏览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辨析
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共犯与本罪(注:本罪是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下同)的辨析。如果根据共犯原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者收受贿赂行为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犯关系,则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而本罪的成立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者通过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也构成受贿罪共犯。这就表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首先需要排除受贿罪共犯的情形(尤其是家属受贿的场合),只有基于证据等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原因,确实不成立受贿罪共犯的前提下,才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独定罪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