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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的审查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10-15 10:19; 浏览量: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确立了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定罪处刑的根据。因此,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1、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程序审查。第一、是否是在完备的法律手续条件下搜集的。第二,如需专门的科学技术鉴定方能确认其效力的物证、书证,还必须审查是否经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或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进行程序审查。必须注意获取证据过程中,证人、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其它不良因素影响,犯罪嫌疑人有无被刑讯逼供等情形,以及取证人员在取证中有无指认、诱证或者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3、对视听资料证据 程序审查,一是审查其形式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审查判断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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