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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21 10:40; 浏览量:
刑法中的“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绑架罪不属于其中。
(一)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三)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
(四)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二)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