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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同伙罪判刑标准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17 20:11; 浏览量:

 一、偷窃同伙罪判刑标准

  盗窃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至1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三)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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