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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17 20:10; 浏览量:

一、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通过该条规定,盗窃罪似乎是一个结果犯,必须要求窃取公私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达不到法定数额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为将《刑法》关于盗窃数额具体化以便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在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通过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好象更印证了盗窃罪犯罪构成里对盗窃数额这一危害结果的强调。

  根据刑法理论,以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是结果犯,有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即结果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只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盗窃罪既然规定以某一危害结果(即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属于结果犯。因此盗窃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应当说上述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有其合理性。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这种观点就不正确:

 

  二、盗窃未遂司法解释

  犯罪的未遂通俗地讲就是犯罪目的未得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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