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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6-11 09:23; 浏览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 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应当保障其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查阅刑事卷宗的权利并非对所有人都开放,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主要的查阅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以及其他依法有权查阅的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查阅与自己案件相关的卷宗,但通常只能查阅起诉书、证据材料等,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可能受到限制。其次,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这是为了保障其能充分行使辩护权。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有权查阅相关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