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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6-11 09:24; 浏览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表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是合法且受保护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保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的通信进行监听,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隐私。
刑事会见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准备辩护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且这种会见一般应得到许可。关于"未经许可的刑事会见记录"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律师是否已经正式接受委托;二是会见是否侵犯了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律师已经获得当事人的委托,并且在不干扰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即使没有公安机关的特别许可,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这样的会见记录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案件)可能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或者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才能被法庭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