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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6-11 09:22; 浏览量:
刑事会见的保密性和隐私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他们在会见中的交谈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这意味着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中,必须对他们的陈述、诉求以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保密。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条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同时也隐含了会见的私密性,即律师与被告人的交流不应受到干扰。
同时,根据《看守所条例》等相关规定,看守所应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提供适当的环境,确保其隐私不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这一权利并非在所有阶段都能完全实现。在侦查阶段,律师主要是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来了解案情,而查看案件材料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会更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