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能见嫌疑人吗?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见嫌疑人吗?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6-11 09:22;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同时,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确实可以见到嫌疑人,但如果是其他辩护人,则需要经过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

刑事会见的保密性和隐私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他们在会见中的交谈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这意味着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中,必须对他们的陈述、诉求以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进行保密。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条规定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同时也隐含了会见的私密性,即律师与被告人的交流不应受到干扰。
同时,根据《看守所条例》等相关规定,看守所应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提供适当的环境,确保其隐私不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这一权利并非在所有阶段都能完全实现。在侦查阶段,律师主要是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来了解案情,而查看案件材料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会更加充分。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