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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1-09 09:38; 浏览量:

一、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1.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需要回避的,一般是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3.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

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

审判人员如何认定全部证据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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