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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1-09 09:38; 浏览量: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1.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需要回避的,一般是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3.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