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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哪些情形要提出回避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1-09 09:39; 浏览量: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哪些情形要提出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要提出回避的情形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

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哪些

  刑事法律回避的规定都有如下内容:

  1.回避的对象为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找法网提醒,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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