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1-09 09:37; 浏览量:

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

申请回避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回避的材料有: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

法官回避由谁决定

  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