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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前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讯问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7-06 09:13; 浏览量:

一、刑事案件立案前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讯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讯问嫌疑人的,要立案才能进行的,如果是询问则不需要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案件如何划分程度大小?

  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一)标的额的大小。

  涉及到的财物额是否重大。

  (二)影响力。

  影响力是否重大。

  (三)双方人数多少。

  涉案人数是否众多来区分。

  三、请问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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