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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的时限为?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7-06 09:13; 浏览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 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 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 址,身份不明的;

  (其)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公安 部《规定》第125条第3款的解释性规定,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 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 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对于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一律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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