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笔录是个什么东东呢?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7 08:55; 浏览量: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提出的不是证据,是材料。材料不同于证据,证据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取得,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证据必须符合“三性”要求,即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辩护人提交的材料,是基于私权利取得,没有“三性”的要求。辩护人提交的材料经司法机关审查或者法庭质证属实,才会转变为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辩护人提交的材料,被司法机关当作线索,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再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无论提交的材料是作为证明材料还是作为证据线索,辩护人提交的,都只能是材料。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如果是自己当事人的陈述,那么它的载体,就是会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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