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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2-25 15:25; 浏览量:
自然犯与法定犯在性质与形成原因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自然犯的实质在于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侵害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
这类犯罪行为往往直接违背了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其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较为显著。
2.法定犯的实质则是因行政需要而设立,并未直接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这类犯罪通常是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界定和惩治。
3.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犯与法定犯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一些原本被视为法定犯的行为可能因其性质逐渐强化而转变为自然犯,反之亦然。这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定的动态演变过程。
1.自然犯与法定犯在实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违反的社会规范类型上。
(1)自然犯主要违反的是伦理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2)法定犯则主要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范,这些规范是由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2.自然犯与法定犯在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的程度上也有所不同。
(1)自然犯往往具有更强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因为它们直接违背了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
(2)法定犯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则相对较弱,因为它们更多地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