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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18 09:26; 浏览量: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未销售的产品认定,关键在于评估其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范畴,以及是否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
1.需明确产品是否掺杂、掺假,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需考量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明知产品为伪劣而仍进行生产或准备销售。
若产品虽未实际售出,但已具备伪劣产品的特性,且生产者、销售者对此有明知,则这些未销售的产品同样应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涉案物品。
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界定,主要依据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及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认知。
1.具体而言,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如产品是否掺杂、掺假,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
2.还需考虑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备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产品为伪劣而仍进行生产或准备销售。
3.若产品符合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且生产者、销售者对此有明知,则即使产品未实际售出,也应被认定为未销售的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