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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死刑复核期限有何规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06 10:10;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核准死刑判决的机关。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二审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司法体系中,死刑复核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审查权力,它关系到生命的存续和司法公正的最终把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刑复核决定权专属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具体而言,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不再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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