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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06 10:08; 浏览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此条虽未直接提及嫌疑人个人情况,但“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其个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但尚未办结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一条规定实际隐含了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的考虑,例如其再犯风险、社区矫正的可能性等因素。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不必要的逮捕和长期羁押,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权利。该审查主要针对已经被逮捕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个人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社区影响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关注案件本身的严重性和证据情况,还注重对被羁押者的人权保障,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