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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06 09:56; 浏览量:
在羁押审查中,法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听取辩护意见:
1.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等,以便了解案情并形成辩护观点。
2. 辩护律师可以在羁押审查听证会上直接陈述意见,对羁押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可能的替代措施提出建议。
3. 法院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将其作为决定是否羁押的重要参考。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调查或者质证。辩护人的意见,法庭应当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