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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驳回的案件怎么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8 09:43; 浏览量:

1、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驳回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即公安机关最多可以进行两次补充侦查。

  2、重新要求审查:如果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不服,可以重新向检察院要求审查。

  3、处理结果: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案件不需要经过多次补充侦查和延长审判期限,检察院驳回的案件可能在四个月至六个月内结案。如果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情况或需要多次补充侦查和延长审判期限,则结案时间可能会更长。因此从检察院驳回案件到最终结案,整个过程的时间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法院的审判进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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