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5 10:09; 浏览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传是针对未被羁押,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拘传的目的,在于使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拘传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拘传后应在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讯问后应立即放回,不得以连续拘传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不能讯问完毕如何处理
第一次讯问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如果在12小时内不能讯问完毕,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需要继续讯问的,也必须在结束第一次讯问后,让犯罪嫌疑人回家或回所在单位,再另行传唤或拘传后再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单位离指定的讯问地点较远,去来路途不方便,经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可以将其临时安排到附近招待所或旅店住宿,不能将其关押在看守所或拘留所。即使这样,在第二次继续进行讯问时,仍然要按照规定履行传唤或者拘传手续。
【返回列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