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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服从拘传的行为如何处置?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5 10:08; 浏览量:

拒不服从拘传属于违法行为,影响司法公正和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于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传唤。同时,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若仍不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可能面临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犯罪分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传唤到案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执行拘传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程序包括:

1. 依法决定:只有当有充分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活动的情况时,才能决定拘传。这个决定应由有权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2. 制作拘传证:决定拘传后,应当制作拘传证,并在拘传证上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其到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3. 执行拘传:执行拘传时,执法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和拘传证,不得非法搜查被拘传人的住所,不得对其施加刑罚或侮辱。

4. 时间限制: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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