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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05 09:57; 浏览量: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名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条件有: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是: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其他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