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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审查期的证据展示权利如何保障?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09 09:38; 浏览量:

羁押审查期的证据展示权利如何保障?

羁押审查阶段,侦查机关负有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和提交相关证据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影响羁押必要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侦查机关都应当予以调取并适时向检察院和法院出示。

同时,被羁押人在羁押审查期间享有知悉指控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并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以便于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为被羁押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与被羁押人会见交流,从而有效行使证据展示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且将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移送人民检察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能否在羁押审查阶段介入案件?

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羁押审查阶段介入案件。羁押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具体到羁押审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查阅案卷材料(部分案件中可能受限),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从而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 同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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