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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审查期的证据展示权利如何保障?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09 09:39; 浏览量:

羁押审查阶段,侦查机关负有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和提交相关证据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影响羁押必要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侦查机关都应当予以调取并适时向检察院和法院出示。

同时,被羁押人在羁押审查期间享有知悉指控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并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以便于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为被羁押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与被羁押人会见交流,从而有效行使证据展示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且将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移送人民检察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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