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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期间嫌疑人是否享有代理权?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09 09:35; 浏览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代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与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辩护意见。这意味着嫌疑人在审查期间不仅有权利获得律师的法律咨询和援助,而且律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嫌疑人行使相关的诉讼权利,对案件进程产生实质影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 同法第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行使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与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

羁押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前,以及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一定期限内,依法进行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审查判断过程。这一程序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防止不必要的羁押,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羁押审查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至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行为的重大嫌疑,或者有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拘留。

2. 审查阶段: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对于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拘留后的37天内,应当完成侦查并提出是否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性质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 听证程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羁押决定有异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由人民检察院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

4. 延长羁押审查:在侦查阶段,如需延长羁押期限,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

5. 通知与告知:无论是否批准逮捕或延长羁押,都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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