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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1 10:17; 浏览量: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同意下实施的侵害其法益的行为。这一定义指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被害人的承诺行为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但刑法上一般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研究。两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因果关系。被害人和侵害人都有自由意志,两行为都是其意志体现,但是这种自由意志往往又受到他们自身以及之间的种种关系的影响,使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表现得丰富多彩。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有长久的渊源。罗马法有谚曰:“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volenti non fit injuria)。到近、现代,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分别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有的肯定个人承诺的效力,有的否认个人意志对国家法律秩序的影响。中国古代也有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在封建社会国家权力极度膨胀的环境下,除极个别情形下,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近现代,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在各国刑法学界逐步受到重视,有的国家将其明确列入刑法典,成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之一。中国没有在刑法典上写进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但是不排除现实中适用的情况,理论上也有研究的必要。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分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推定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和事后同意或宽恕的行为。
理论上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具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效果:
第一,被害人的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在构成要件上不问被害人承诺的有无,如奸淫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