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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1 10:18; 浏览量:
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 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还不得有伤风化。因此,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如果进行人身检查时,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 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人身检查时,应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在其同意后方能进行检查,不能强制检查。即使是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人身时, 也必须严格注意,不能侮辱被检查人人格。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的法律保护是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