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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1 10:16; 浏览量:
这里所讨论的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刑法上的构成要件不同。因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中,侵害行为才是刑法上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包括侵害行为和承诺行为的主客观各方面的集合,是这一违法阻却事由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笼统的说,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可以被承诺的法益、有效的承诺以及按照承诺而为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
(1)被害人承诺损害的法益必须是法律不禁止其处分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法律不禁止其处分的权益,法律均不禁止其作出允许他人损害的承诺。但是,有时法律不禁止权利人自己处分某些权益,却禁止权利人承诺别人对其进行损害,比如生命。
(2)承诺人具有承诺能力。这里的承诺能力可以包括认识、意志能力,具体指认识到承诺内容并决定承诺的能力。因此,心智未开的儿童和精神失常(或者包括精神缺陷、人格缺陷)的人不具有承诺能力。
(3)被害人的承诺必须真实、自由。真实是指被害人的承诺是内心想法的真实反映,内在、外在相一致。这种真实的承诺包括让他人损害某法益的目的、让这种损害发生现实的和法律的意义以及将这种承诺表示于外的行为。自由是指被害人的承诺是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作出的,被害人应当对其承担责任的。(关于意志自由的详细探讨见本文第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