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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1 10:16; 浏览量: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刑法领域纵然承认存在被害人承诺这种个人自由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刑法所要保护的整体利益,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权利就必须屈从于刑法所要保护的整体利益。在刑法领域被害人承诺若要成立就必须满足以下若干限定性条件。
1、主体条件
这主要就是指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也就是说,在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人能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应强调的是承诺者不仅要理解行为本身,而且必须理解行为的范围和结果。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于其是否应达到一定的年龄则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年龄可不作考虑,而有的则认为关于年龄的规定,刑法上有规定的,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应以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