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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1 10:16; 浏览量: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害人承诺”并非一概排除犯罪的成立。笔者认为,要使“被害人承诺”阻却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承诺者必须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应强调承诺者不仅要理解行为本身,而且必须理解行为的范围和结果。
2、被害人主观条件。被害人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独立、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出于受胁迫、被欺骗、开玩笑、有错误认识或无知等作出的虚假承诺,在刑法上是无效的。
3、行为人主观条件。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对承诺有具体的认识,并且仅限于在承诺的范围内作出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之所以不存在罪过,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是被害人所允许的,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而是对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行使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使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具有非难和谴责的可能性,从而获得了刑法上的正当性。
4、被害人可以承诺的对象条件。首先,被害人承诺的内容,不能超出被害人的个人处分权,其本身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承诺所涉及的权益应是被害人有权处分的、并未被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对于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