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程序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25 09:38; 浏览量:
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也就是说,被告这一系列的扣押行为都是有法律上依据的。然而因为被告调解等各方面的原因将原告的事故车辆扣至1998年5月11日才予放行,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扣车时间超出法定期限,被告应承担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的责任。
【返回列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