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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如何归责的?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1-05-21 13:54; 浏览量:

医疗纠纷主要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责任方式如下
1.错误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如果该过错导致患者医疗损害结果,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论是医疗机构本身的过错还是医务人员的过错,赔偿主体都是医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责任原则,即错误原则。
2.错误推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有错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瞒或拒绝提供有关纠纷的病历资料(3)隐瞒、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资料,是《民法典》规定的适用错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可以不直接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具体的医疗错误,只要证明医疗方面有上述情况,法院就必须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错误。
3.没有错误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23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也可向医疗机构索赔。如果病人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人员、血液提供机构要求赔偿的规定,只要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对病人使用不合格的医疗产品,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液产品等,病人人身受损,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医疗产品生产者或提供者的责任,医疗机构可以在赔偿后找具体负责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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