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借款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借款者应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者可随时偿还;借款者可催告借款者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第二,利息支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
借款者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一般保证责任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
第四,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抵押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者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过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财产。
第六,动产质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质量交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过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量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
第七,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偿还的协议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2章基本要素事实及相关规范。
第一,借贷主体和法律关系。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谓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融资的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本规定,因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是由非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明确的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原告只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和其他债务,被告必须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应对贷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贷款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股东可以证明借款项目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贷款合同,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借贷形式和主要条款。
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除外。
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款、收据、借款等债权证明书和其他证明贷款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没有明确记载,持有债权证明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原告的债权人资格,被告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诉讼。
第三,合同生效。
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条件:
用现金支付的,当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上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用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
(四)借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当借款人取得实际支配权时;
(五)借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实际完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以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当事人有其他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除外。
第四,合同的有效性。
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通过欺诈和胁迫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㈢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取消:
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㈡签订合同时明显失去公平性。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违反真实意义签订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公司内部以借款形式向员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主张民间贷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私人贷款合同无效:
(一)取得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公司员工筹集的资金转让给借款人获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知道的;
(三)借款人应事先知道或者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
第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