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条必须知法律常识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1-05-27 09:11; 浏览量:
1.(民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正的原则;
(4)诚信原则;
(5)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龄在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未成年人,8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1)未成年人,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辨认其行为的成年人。
6.(宣布失踪)
宣布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失踪人在某一时期内下落不明的制度。
(1)宣告失踪条件。
失踪者失踪满2年。失踪时间,从该自然人丧失声音之日算起。
(2)宣告失踪之法律效力。
对失踪人员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员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其他人代管。代失踪者纳税、偿还债务、偿还债务等。
(3)宣布失踪人员再次出现。
如果失踪人员再次出现,则有权要求财产代理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宣布死亡)
自然人离异、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a)宣布死亡的条件。
(一)总体而言,下落不明满4年;
(二)因意外事故失踪者二年以上;
(三)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一)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者,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即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者,即为死亡日期。
(二)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即消灭。
(三)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所拥有的财产成为遗产,并进行继承。
三、宣告死亡人员的复出。
②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恢复,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的子女在死亡宣告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则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当事人不得以收养关系无效为由,要求撤销收养关系。
第二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不能归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8.(法人)
法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自法人终止时消灭。
9.(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并未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意思不真实。
10.[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3)欺诈;
(4)胁迫。
1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追认之前限制行为能力的限制;
(2)无权代理;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
12.(物权变动)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二、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13.(所有权)
所有权即绝对权利。
(1)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之一。
(4)所有权是永久的。
(5)所有权是平等的。物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其法律地位应赋予无差别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公有与私有财产受同等保护。
14.(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洋;
(2)城市土地和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城郊土地;
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均属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6)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是国家财产。
八、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9)铁路、公路、电力、电信设施以及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依法管理。
15.(集体所有权)
是指劳动者集体组织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财产。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的,
16.(最初获得)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活动。
(2)获得原物的孳息:自然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没收,征税,国有化等等。
四、拾得失物。
(5)发现埋藏、隐蔽物。
(6)附加: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有新的质物。
(7)没有主动生产的先占使用权。
八、善意取得。
17.[继受取得]
(1)转让财产:通过买卖、赠予、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消灭。
(2)继承或受遗赠:自然人死后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可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产。
(3)取得法定孳息。
18.(无因管理)
一、有权管理他人事务。这里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2)应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且不违背本人明示或推知的意图,或违背本人明示或推知的意图,但管理事务是为本人履行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
19.(不当得利)
(1)一方取得不动产权益;
二、一方遭受的损失;
(3)受益的获得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依据。
20.(知识产权)
专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1)工作;
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机密;
(6)集成电路布置图;
(7)新的植物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1.(专利)
保护期限:发明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效期为10年;
保护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审查专利申请,依法颁发专利证书。(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
(3)未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一方面是科学发现;
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诊断和治疗疾病;
(四)动植物品种;
由原子核变换得到的物质;
一个平面印刷品的图案、颜色或两者的组合所作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2.(人身权利)
人格权分为人格权与人格权。人身权利保护包括:
(1)制止侵犯;
(2)消除影响;
(3)名誉的恢复;
(4)道歉;
五、赔偿损失。
23.(合同)
订立合同的条件是:
(1)合同主体为当事双方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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