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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管药品案件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7 07:56; 浏览量:

未列管药品指的是未进入上述国家规定管制的药品目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比如不法之徒为逃避管制而不断翻新花样制造的“新型毒品”“策划毒品”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由于立法存在一定滞后性,新精神活性物质被“设计”的速度与管制之间出现追赶的可能性,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高度关注,如何有效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管理也成为当前禁毒工作一大重点。此类物质既有国内非法制造,也有因查获境外走私“新型毒品”而发现,或在毒品交易中作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替代品被发现。

 

(1) 氟胺酮类案件。对以往查获贩卖氟胺酮的案件,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有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有认为是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而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也有不认为是毒品犯罪。氟胺酮可作为氯胺酮替代品,但由于氟胺酮的合成难度大,在毒品市场上相对少见,一段时间以来没有列入管制目录。笔者认为,未列管药品并不具备毒品的受管制性,因此不能认定为毒品,这也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应有的司法理念。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18]公告自2021年7月1 日起施行,将为涉此类物质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新的依据。

 

(2) 复方曲马多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对贩卖复方曲马多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同情况,或以非法经营罪认定,或以贩卖毒品认定。究其原因,首先根源在复方曲马多究竟是否属于管制类药品。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案件,其理由主要是涉案的复方曲马多片中的盐酸曲马多含量明显高于常规复方曲马多片的含量,且缺乏证明生产商、销售渠道的证据,销售对象基本为吸毒者。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其理由主要是根据2012年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滥用、买卖复方曲马多片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的意见,管制药品目录并没有将复方曲马多列为二类精神药品,仅将曲马多片及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列入管制,因此不宜将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赖某等人贩卖复方曲马多一案的判决意见19]中,法院亦认为, “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未将复方曲马多片列入管制范围,不能认定为毒品。尽管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故赖某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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