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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与涉案物质相关的主观目的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7 07:55; 浏览量:

《禁毒法》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毒品的非法使用性是与前者合法领域相对应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等,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该物质是否从行为人流向毒品市场、吸毒人群,行为人是否使用隐蔽手段逃避检查,是否赚取巨额利润等,综合评判涉案物质是否符合非法使用的特征。可见,非法使用性要素是影响受管制物质法律定性的关键,比如,教学、科研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的受管制药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于非法贩运给吸毒人员目的而运输的受管制药品是毒品。此外,基于其他非法目的向不特定人群提供的受管制药品,可能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

 

总之,涉案物质为《目录》所管制,且有证据证明是非法使用目的,构成毒品犯罪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证据证明是合法使用意图,则不构成毒品犯罪,如果达到其他罪名的追诉标准,则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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