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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涉案物质为《目录》列管的物质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7 07:53; 浏览量:

除了明确列举的品种,由于物质形态的复杂多样,以及各种合成的、“设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出现, 实践中对于品名没有出现在《目录》列举里,或者化学名称与《目录》列举品种近似的物质,应当如何认定?(1)根据《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意见,“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虽然该解释是关于毒品名称表述的规定,但也提供了毒品认定的思路,即统一以化学名称为依据来表述涉案物质,看主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2)受《目录》管制的物质品种和范围不只明确列举的,还包括“注”里提及的列表品种可能包括的盐和单方制剂、异构体、酯及醚、旋光异构体及其盐类等,这部分物质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当通过国家认证的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做出科学鉴定,以确认涉案物质是否为《目录》管制的品种和范围,为司法认定提供审查依据。(3)由于法律具有一定滞后性,如果出现经鉴定难以认定为《目录》管制品种和范围的,但又实际被利用为逃避法律打击、“替代”毒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时,虽然该物质具有毒害性、致瘾癖性和非法实用性,但由于其没有被列入管制,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能认定该物质为毒品,故相应的行为也无法认定为毒品犯罪。但应当及时采取有关建议措施,推动风险评估和列管论证。可见,对涉案物质品种的鉴定和解释至关重要, 足以影响案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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