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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27 10:42; 浏览量: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亦能构成犯罪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发票管理的规定,大致可以将发票划分为三大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专业类发票。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反映出来的关于发票种类的条文中,也可以将发票分为三类: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
三则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所规定的虚开对象是上述两类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虚开的发票类型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虚开的故意,系故意犯罪,且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参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客观方面,虚开行为应当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式,即为他人虚开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这里的虚开包括在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及虽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所开发票与实际发生的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相符等情况,且该罪的犯罪对象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以外的发票,俗称普通发票;客观上危害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征管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虚开发票”,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行为是一致的,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虚开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也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逃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这里以“虚开金额”作为标准,更能准确反映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与刑法的罪状表述相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