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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提取名下账户他人存款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3 11:22; 浏览量:

(一)学说纷争与实务分歧

主张成立侵占罪的观点认为,根据银行的业务惯例,存款债权应当归属于存款名义人,至于存款进入银行之前由谁占有在所不问。存款名义人通过挂失、补办新卡进而取款的手段将该银行账户内他人存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侵占。我国司法实务中有少数判例采用了这一解释进路和结论。  

多数学者主张构成盗窃罪,但在具体解释进路上不尽一致。陈洪兵教授认为,根据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卡及存折仅限于本人使用,但这丝毫不能改变银行卡及存折可能被名义人以外的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在将存款存入他人银行账户的场合,银行卡内的存款无论是占有还是所有权,实质上都归属于实际存款人。存款名义人以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侵占他人对于存款的占有及所有权,应构成破坏占有的夺取罪,而非侵占罪。陈兴良教授则认为,根据存款实名制,存款名义人并没有欺骗银行,其实施的挂失及取款行为都是合法的交易行为。问题在于,在实质上,存款属于实际存款人的,存款名义人利用实际存款人以其名义存款而非法占有对方的存款,是一种盗窃行为。但究竟该如何解释民法上的合法交易行为,在刑法上又被评价为犯罪呢?对此,陈兴良教授指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概念,即存款名义人利用不知情的银行窃取了实际存款人以其名义所存的款项。

从我国司法实务来看,多数判例基于实际存款人持有银行卡并能实际取款这一点而肯定其为存款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挂失提取名下账户内他人存款的,应成立盗窃罪。

(二)挂失提取名下账户他人存款,拒不返还的,性质上属于侵占

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与银行签订合同进而与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只能是存款名义人(账户户主)。在存款债权占有的归属上,应坚持“谁是账户户主,谁便享有(占有)存款债权”。因此,虽然存款名义人账户内的存款由实际存款人存入,且实际存款人实际持有、使用该银行卡,但在法律上与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只能是存款名义人,而不可能是实际存款人。既然如此,存款名义人取出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是对其权利的行使,而非对银行的欺骗或盗窃,事实上银行也未遭受财产损失。但是,由于该存款债权所体现的财产终究属于实际存款人所有,存款名义人对银行可以行使债权(如支取或者转账),但负有归还实际存款人的义务。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应以侵占罪论处。可见,实现不法占有,因而被评价为犯罪的并非存款名义人的挂失、补办新卡及取款行为,而是取款后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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