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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18 10:12; 浏览量:

  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标准:

    1、对已显现出来的社会恶劣影响的认定

    在该类罪名客体要件中表述为渎职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包括可以物质计算的物质性危害,也包括无法以物质性计算的危害,如失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爆光、传播的等等,对于物质性损失与非物质性损失无法用量衡量,但因为该类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具可参照性,即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应与物质性损失经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相当,这一程度的把握则应根据个案具体认定。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某派出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致使一起抢劫案件未能得到及时诉讼的案件,前案的抢劫案发生后,张某对案件未按程序及时请示县公安局相关部门,而草率地以治安案件做罚款处理,致使一起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在数年后得以正常诉讼,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张某判处徒刑。从这一案件看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因张某的渎职行为,使一起重大抢劫犯罪未能得到及时追究,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损害了公安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换言之,如果张某渎职行为放纵的是一起轻微刑事案件,也未因此带来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则不宜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至于一些渎职行为在社会上的确造成一定影响,甚至被媒体传播或在社会上流传,但也不能仅凭这一现象而草率认定为犯罪,还应考虑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应达到应受惩罚性的标准。

    2、对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前面对已显现出来的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影响范围、及波及层面,可判断性较强。面对尚未显现的影响的判断显得较为抽象,如果说对已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可以比照物质性损害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的话,那么未显现出来的恶劣社会影响既要参考该社会影响发生所带来的损害,然后再将该损害与物质性损害相对照,确定其危害性,还有一点值得探讨的是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因不同,其中一种情形是并非不能造成社会影响,而是由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有意控制的结果,这里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是在公权力的防控下,使恶劣影响脱离了公众的视线,向社会管理层面转移而已。之所以需要采取控制措施从另一方面说明其恶劣影响已达到需要公权力防控才能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认识此问题时应把握三点:

    一是失职情况本身是否恶劣;

    二是以一般人的常识性认识来判断是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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