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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受贿罪的形成原因和预防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18 16:16; 浏览量:

一、职务犯罪受贿罪的形成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可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也成为可能。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的非明确性。贫富差距使很多拿着低薪水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由于他们每天都在接触求助于自己权力的高收入消费者,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明确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与制度,很多勤劳致富或一夜致富,拥有巨额财富的人也不得不向政界示好,以寻找靠山。这些富起来的人们在这种翻云覆雨、旦夕祸福的环境下运作,为其资金或暴敛的非法收入找个避风遮雨的“港口”的做法,也就成了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径的重要来源。

  (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造成经济管理上的漏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农业经济向第三产业经济的双重过渡,虽然众多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政策和措施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领导人“摸着石头过河”的决策行动还是导致各种政治、经济改革政策不配套,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增加了改革前景的不确定性,也为在原来公有制下掌握资源的党政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化公为私、鲸吞国有财产的绝好机会。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种类实际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的防范作用的发挥。因此,要想减少、杜绝贪污等腐败的现象,最根本的问题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制上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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